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方O家前為同居情侶,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竟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09年6月1日上午7時許,在告訴人位O高雄市○○區○○○路XX號4樓之2租屋處內,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攻擊告訴人頭部及以腳攻擊其臉部及手腳,致其受有右側前額上眼皮外傷性擦挫傷(約4*1*0.2公分)、右手肘擦挫傷(3*2*0.1公分)、右側足踝擦挫傷(4*2*0.1公分)等傷害
- ㈡於109年10月25日凌晨2時許,在告訴人位O高雄市○○區○○路XX號房間1A租屋處內,見告訴人對其拍照,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煙灰缸攻擊告訴人頭部、臉部及手部,致其受有頭皮及臉部擦傷、頭皮、臉部、左O臂、左側食指挫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 至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