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兒童O位相機壹台、史O奇系列迷你水晶燈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格蘭利威十二年威士忌迷你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㈡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認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情事故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 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累犯情形及本案犯罪情節後,認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情事,故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實欠缺警惕悔悟之心,且其正值壯年,竟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物,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手法、竊取物品之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被告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兒童O位相機1台、史O奇系列迷你水晶燈1個,以及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格蘭利威12年威士忌迷你酒1瓶,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相關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09年12月2日9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臺鐵高雄車站統一超商高雄三門市,徒手竊取該門市店經理兵佳娟管領、置放在貨架上之兒童O位相機1台、史O奇系列迷你水晶燈1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489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 ㈡於109年12月2日9時4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臺鐵高雄車站西側全家超商,徒手竊取該超商副店長謝O瑀管領、置放在貨架上之格蘭利威12年威士忌迷你酒1瓶(價值89元),得手後之藏放在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 嗣兵佳娟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兵佳娟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被告坦承上開物品有出現在其│││偵查中之供述│包包內之事實
- (惟辯稱:有││││吃安眠藥,沒有印象有拿上開││││物品云云)│├──┼──────────┼─────────────┤│2│告訴人兵佳娟於警詢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全部犯罪事│││之指訴│實
- │├──┼──────────┼─────────────┤│3│被害人謝O瑀於警詢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全部犯罪事│││之指訴│實
- │├──┼──────────┼─────────────┤│4│監視器錄影光碟21片、│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暨│上開物品之事實
- │││現場照片28張││└──┴──────────┴─────────────┘
- 二、
另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沒收或追徵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另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沒收或追徵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異,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 另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沒收或追徵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現場照片28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累犯情形及本案犯罪情節後,認並無該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論罪
- 三、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