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 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000係鄰居,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6日15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前,拿鐵條將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座扶手敲掉,又將該車拖出推倒在路中央,致告訴人所有之上揭機車因此右側後照鏡斷裂、全O車殼多處破裂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則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需告訴乃論
- 經查,本件茲據被告已將告訴人機車修繕完畢,嗣經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000係鄰居,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6日15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拿鐵條將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座扶手敲掉,又將該車拖出推倒在路中央,致告訴人所有之上揭機車因此右側後照鏡斷裂、全O車殼多處破裂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則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需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