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行竊時間補充更正為「110年6月17日22時57分許起至翌(18)日0時12分許」,第3行補充為「接續3次徒手竊取李O延所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先後3次竊取告訴人李O延財物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 三、
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共3罪)、6月、5月確定
-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1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6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 嗣因被告於假釋期間另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假釋遭撤銷,再入監執行殘刑8月又4日,並於107年7月13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 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無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誠屬不該
- 復審酌被告除前揭論以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另已數度觸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又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見被告未能悔悟並深自警惕
-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竊得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警卷第26頁),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被告所竊得之瓦斯調節器4個、瓦斯鋼絲軟管3條,均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22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之1由李O延所經營之便當店外,徒手竊取李O延所有之瓦斯調節器4個及瓦斯鋼絲軟管3條,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並將瓦斯鋼絲軟管3條攜至高雄市鳳山區文德路「宏鑫廢棄物回收公司」變賣,所得新臺幣(下同)37元花用殆盡
- 嗣經李O延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在甲OO住處扣得上開瓦斯調節器4個、在宏鑫廢棄物回收公司扣得瓦斯鋼絲軟管3條(均已發還李O延),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李O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O延於警詢時指訴、證人即「宏鑫資源回收場」員工謝O達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光碟各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28張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