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1日11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重型機車由東往西方向駛來,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側關節扭挫傷、左側腕部扭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查告訴人龔O惠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經告訴人於110年9月9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審交易卷第67頁),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1日11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一段人行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機車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駛,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在人行道上駛至青年路一段與國O路91巷2弄交岔路口時,適告訴人龔O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型機車由東往西方向駛來,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側關節扭挫傷、左側腕部扭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龔O惠對被告甲OO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