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金色iPhO12ProO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及藍OiPhO12Pro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蘋果手機2支」補充為「…金色iPhO12ProO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及藍OiPhO12Pro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各1支(價值共新臺幣下同】8萬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之110年3月13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因缺錢花用,即恣意以上開方法竊取他人財物,致告訴人即皇O3C店負責人陳O陞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且迄未返還所竊得之本案手機2支,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實容有可議之處
- 並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數量及價值,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O,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其所竊取之上開手機2支,均未據扣案,雖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已在網路上,以2支手機合計以3萬元之代價變賣等語(警卷第3-4頁),復經本院遍查卷內事證,確無其餘證據足資補強此部分之供述,是此部分除被告之供詞外,並無其他證據佐證,尚難採認,復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已滅失,為避免被告藉此規避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保有犯罪所得,仍應認所竊得本案手機2支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至今均未能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3日1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徒手竊取陳O陞店內桌上之蘋果手機2支,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陳O陞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陳O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450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