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壹、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之犯意 |以此方式侵占入己
- 乙○○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在高雄市○○區○○○路XX號1樓,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仲O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O公司)之特約商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能公司),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1萬1,564元之價金,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車
- 睿能公司受理後,向仲O公司進件,由仲O公司審核後,同意辦理分期付款,並受讓該分期付款債權及電動機車所有權
- 乙○○取得電動機車後,竟於同年11月24日,在不詳處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向顏O育借款5萬元,並將電動機車出質與顏O育,且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電動機車所有權移屬於顏O育,以此方式侵占入己
- 貳、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 參、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謀財,竟以前揭手段侵占財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行為誠屬不當,且犯後至今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復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監前從事粗工幫忙開車,月收入1至2萬元,未婚,但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見本院審易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肆、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電動機車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伍、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陸、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柒、
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肆、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伍、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