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所有人之年籍猶下手行竊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故並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
-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告訴人張○翔(民國92年12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於被告為犯罪行為時O未滿18歲之少年,然案發當時告訴人未在現場,又無從自遭竊腳踏車之外觀判定所有人成年與否,卷內亦無事證足認被告明知所有人之年籍猶下手行竊,故並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併此敘明
- 三、
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當
-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據告訴人陳O價值新臺幣(下同)7,000元,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供稱之犯罪動機、徒O竊取之犯罪手段、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3日21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巷00號前,徒O竊取未成年之張○翔所有之紅色腳踏車1台,得手後逃逸
- 嗣經張○翔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尋獲上開腳踏車(已發還張○翔),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張○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張○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