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惟查 |被告辯稱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高雄市鳳工區O更正為「高雄市鳳山區O,第4行補充所竊物品價值為「…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1,200元)」
- 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更正補充為「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徒手拿取告訴人所有安全帽1頂之事實」,並補充不採被告甲OO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至被告雖於警詢時坦承有於附件所示時O地,未經同意即取走他人置放於機車上安全帽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意,辯稱:當時我記得我有打開車廂,因為打整夜電動當下頭很暈,可能因此誤拿他人安全帽云云(警卷第3頁)
- 惟查:被告於警詢中對於本案之行竊手法、所竊物品尚能清楚描述(警卷第3頁),足見被告對其行竊過程O憶清晰,且與事實相符,其辯稱有因頭暈,致精神恍惚,意識受影響之情,實難採信
- 復觀諸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攝照片,被告騎乘之NCK-5987號普通重型機車係相O停放於告訴人許O維之NEQ-6356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被告先打開自己機車置物箱翻動白O安全帽,關閉置物箱後乘坐於椅墊上,始竊取鄰車即告訴人所有之安全帽戴上而離去,此有照片6張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6至28頁),被告應非誤認鄰車椅墊上安全帽為其所有
- 況本案案發時日間光線充足,被告所有之白O安全帽,與其所竊取之銀O底色、黑色線條塗裝之安全帽外觀差異甚大,衡情被告應無誤認拿取之虞,顯見被告所辯僅為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以徒手方式,竊取他人之安全帽1頂,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更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
- 惟慮及被告所竊之物業已查獲並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20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略有減輕
- 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竊物品數量(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1,200元)、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
-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O,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1日5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許O維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許O維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已由許O維領回),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許O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O維於警詢時指訴、證人李O璇、黃O能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光碟各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19紙及蒐證照片2紙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