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1日2時30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貨車(下稱A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勝利路時,應注意勝利路與勝利路2巷口路側劃有紅實線,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路O,而汽車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及顯有妨礙其他人、車O行處所停車,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高雄市鳳山區勝利路與勝利路2巷口停車,並佔據勝利路O南向慢車道
- 張O民於109年5月11日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勝利路由北向南O駛時,因視線不佳,撞擊停放在該處之A車,而受有左側第3肋及右側第4肋肋骨骨折、前胸壁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 嗣張O民報警處理,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 案經張O民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張O民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1份、調解筆錄1份可查(審交易卷第171、173頁)
- 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張O民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