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意旨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17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林園區沿海路XX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沿海路三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口,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下腹、左O挫傷、左O、左O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交簡卷第9至1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