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贓物認領保管單」更正為「贓證物認領保管單」,並補充「證人余O雯於警詢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0年7月20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告訴人貨架上之商品2件,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更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得之商品2件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楊O菁領回乙節,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警卷第18頁),犯罪所生之危害稍有減輕
- 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貪小便宜、供己食用)、徒O竊取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陳稱遭竊之商品價值共為新臺幣333元,警卷第6頁),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隱私,不予揭O,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扣案之美國冷凍牛腱1袋、正昇辣腐乳1罐,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7月20日13時43分左右,前往高雄市○○區○○路XX號「大潤發大賣場」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O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美國冷凍牛腱一袋(價值新臺幣下同】299元)、正昇辣腐乳1罐(價值34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在隨身攜帶之雨傘內,未經結帳欲攜出賣場外
- 之後甲OO通過收銀檯時,收銀員余O雯發覺甲OO攜帶之雨傘鼓脹顯然有異狀,遂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追查後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