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就其所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同院)於106年12月4日,以106年度苗原交簡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因②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同院於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苗原交簡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3月27日入監執行,接續執行前開①②案件,嗣於108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至16頁),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其所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三、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發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而本案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自無上開解釋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牟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維護,實已構成相當之威脅與危害,所為甚非
- 兼衡其自始均否認犯行,並無悔改之心,顯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意識
- 並考量被告所竊取之財物換算價值新臺幣65,000元,非由被告歸還告訴人,係經告訴人委託他人協尋而獲,告訴人業已領回(警卷第8頁),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以徒手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金O縣○○鎮○○路XX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6、107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福建金O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於108年11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猶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11日下午5時許,在金門縣○○鎮○○○○0段00號前,見許O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停放在該處,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竊取該輛機車得逞,供作自己代步工具使用
- 嗣為許O玫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許O玫訴由金O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竊盜之犯行,辯稱:是車O將鑰匙借伊騎車去買東西,伊沒有偷云云
- 惟被告並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騎乘告訴人遭竊之車O,又未能清楚交代其所稱之車O究係何O,無法證明其係合法取得本件車O使用,足認本件車O應係被告所竊取無疑,其辯稱沒有偷云云,顯係推託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 又證人即告訴人許O玫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警製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照片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之前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福建金O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