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建縣百年陳年高O酒(黑金剛)十六瓶、金O典藏高O酒二十四瓶、金O鎮公所敬老酒五份(一份三瓶)、家戶配酒二箱(一箱十二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再以上開機車載運」應補充為「再以上開機車分3次接續載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分3次接續載運所竊取之高O酒離開現場藏放,核係基於同一竊取目的所為之數舉動接續實施,且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論以接續犯即包括之一罪為已足
- 又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1月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要旨所為闡述,本件因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致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為中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不法手段獲利,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O,實無可取,暨所竊取高O酒總價非低,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然已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犯罪所得之建縣百年陳年高O酒(黑金剛)16瓶、金O典藏高O酒24瓶、金O鎮公所敬老酒5份(一份3瓶)及家戶配酒2箱(1箱12瓶)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O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1月2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金O縣○○鎮○○0號,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侵入該無人居住之屋內,以徒手方式竊取其前僱主林O新所有置放在臥室內之金O高O酒1批(含建縣百年陳年高O酒黑金剛】16瓶,每瓶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500元、金O典藏24瓶,每瓶價值約1,400元、金O鎮公所敬老酒5份1份3瓶】,每份價值約1,000元、家戶配酒2箱1箱12瓶】,每箱價值約1萬元,共計價值約16萬2,600元)得逞,再以上開機車載運至附近草叢中藏放
- 嗣為林O新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林O新訴由金O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O新之指訴及證人施O男、施O泉、萬O江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日儲字第1090917135號函及檢附之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12號帳戶之開戶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109年12月10日潮州字第1090004080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及搜索票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共計16萬2,600元,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福建金O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