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縮刑假釋出監」應更正為「縮刑期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與案外人林O安就本件犯行具犯意聯絡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與案外人林O安就本件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被告前於民國106、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交簡字第3212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嗣經該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7萬元確定,於109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同年5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要旨所為闡述,本件因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致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時之便,竟竊取他人安全帽,明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應予非難,考量該安全帽價值約300元,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行竊手段尚屬平O,安全帽並已發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扣案犯罪所得安全帽1頂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並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4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同年5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於110年3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在金門縣○○鎮○○路XX號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機車停車場處,因欲搭乘友人林O安(已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同前往金沙地區,缺少1頂安全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林O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由甲OO以徒手方式竊取梁O發所有掛置於其電動自行車前掛勾處之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逞使用,再由林O安騎乘上開機車搭載甲OO逃離現場
- 嗣為梁O發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梁O發告訴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O安之證述及告訴人梁O發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警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調查報告、案件偵辦時序紀錄、機車路徑圖、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及車O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林O安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又被告之前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