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朱O琮、陳O玉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朱O琮、陳O玉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和左小腿和左踝和左足擦傷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9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O玉自上開車O後方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撞擊車門而人車O地,朱O琮因此受有右手第二指撕裂傷約3公分之傷害
- 陳O玉則受有左側胸部挫傷、右前臂挫傷、右膝部挫傷、左O臂和左手挫傷、左O和左小腿和左踝和左足擦傷挫傷等傷害
- 二、
陳O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朱O琮、陳O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朱O琮、陳O玉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