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XX號前閃光黃燈號誌岔路XX號誌正常運作岔路XX號誌指示行駛,且轉彎車應注意對向直行來車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然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斜穿提早左轉彎,且疏未注意對向直行來車讓其先行,適告訴人林O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郵電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XX號前閃避不及,被告之左O車頭與告訴人之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踝部挫傷、右足踝遠端脛、腓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林O宇對被告甲OO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本院卷第127頁)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O宇對被告甲OO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