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一)
足以貶損依法執行勤務之巡佐林O源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XX號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要求警方O知其妻之友人前來說明,經巡佐林O源告知因無人報案,無法通知其妻之友人到場,甲OO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執行勤查勤務之巡佐林O源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巡佐林O源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依法執行勤務之巡佐林O源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二)
並行認罪協商程序
-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行認罪協商程序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 (二)
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交簡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於106年6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10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構成累犯,而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4160號判決參照)
- (三)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項情形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項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
- 如有上開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判決者,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三)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員警林O源之職務報告1份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 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10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構成累犯,而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4160號判決參照)
法條
- (一)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4160號判決參照
- (三)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五、 證據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