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7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由基隆市中山區通仁街XX號誌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通仁街115巷右轉通仁街往中華路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左方直行來車並停讓其先行,嗣因反應不及,告訴人機車左側車身與被告自小客貨車右前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人車O地,致其受有腦出血、左側第一至第四肋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9月8日在本院當庭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