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發現有異始悉上情
- 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度偵字第15730號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因故無法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到士林地檢署開庭,乃於109年10月15日上午11時52分許,以身體不適為由致電向士林地檢署向書記官請假,經書記官告知需診斷證明後,乃於同日後未久,於其位於基隆市○○區○○路XX號住處內,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8年8月1日診斷證明書(診字第0000000000000)上O附表「原O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以手寫方式變造為如附表「更改記載內容欄」所示,並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於統一超商崇信門市(址設基隆市○○區○○路XX號、214號),將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傳真至士林地檢署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管理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
- 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發現有異始悉上情
- (二)
並行認罪協商程序
- 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並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行認罪協商程序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16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O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又被告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第47頁),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與被告前案構成累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兩者之犯罪類型、罪質均非相同,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三)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項情形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項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附記事項:
- 被告所變造並傳真至士林地檢署以行使之診斷證明書,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持向士林地檢署行使,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刑法第216條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六、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七、
上訴
- 如有上開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判決者,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法條
- (一)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五、 證據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六、 證據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