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第6行所載「駕照1張」,應更正為「駕照2張」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為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而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於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若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於上開規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罪名與本案相同,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論處科刑,且均執行完畢(累犯部分未重複評價),猶更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秩序之尊重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將新臺幣(下同)4,500元及本案其餘所竊之物賠償及歸還告訴人劉O融,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偵卷第37頁,本院卷第31頁)
-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暨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扣案之側背包1個、皮O1個、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2張、郵政金融卡1張等物,以及未扣案之4,500元,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返還及賠償告訴人,已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 至未扣案之500元,雖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返還告訴人,惟告訴人已表示不再追究,此經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偵卷第28頁),若再予沒收,容有過苛,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已於民國107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甲OO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為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二、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6月5日上午9時5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XX號正一西藥房(無人居住),見該店鐵捲門半開,無人看守之際,即逕進入該藥房內,徒手竊取掛在鐵架上劉O融之側背包1個內有新臺幣(下同)5,000元、皮O1個、劉O融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1張、郵政金融卡1張等物】得手,即自行離開現場
- 嗣因劉O融發覺側背包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並起出劉O融遭竊之上開物品(已歸還劉O融4,500元及前開物品)
- 三、
案經劉O融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O融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20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