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鄉○○路XX號前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岔路XX號誌正常運作岔路XX號誌及標線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O,適有告訴人林O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瑪璘路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髖關節脫位併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左手腕遠端橈骨及尺骨骨折、胸骨骨折、左側第5至第7肋骨骨折及右側第5肋骨骨折、頸椎第4節伸展型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