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9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導致撞及前方同向由告訴人蘇O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告訴人蘇O濬所騎乘之重型機車再往前撞及路XX號自用小客貨車(吳O倫部分未提出告訴),造成告訴人蘇O濬因此受有右側腎創傷、右膝擦傷、右側胸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左側背挫傷及左O挫傷等傷害
- 案經蘇O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蘇O濬告訴被告甲OO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OO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茲據被告甲OO與告訴人蘇O濬(委任申屠瑀龍為代理人)於110年4月19日在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調解成立,告訴人蘇O濬並於110年9月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OO之刑事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8、41頁),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告訴人蘇O濬告訴被告甲OO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OO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