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MXJ-5386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第2頁第2行「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影本」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尚稱良好,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利用分期付款購買機車先占有管理機車之機會,將告訴人所有機車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淡薄,且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自應非難,又被告分文未繳付購買上開機車之分期款,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侵占之上開機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2,592元(有分期付款申請表足憑,見他585卷第6頁),暨被告智識程度、曾O事作業員之生活狀況,暨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侵占所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並未扣案,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取得上開機車後,旋於同日即將上開機車處分出售予網路上收購機車之林O均,是被告侵占前開機車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