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晚間8時33分許,將所駕駛貨車停放在宜蘭縣○○鄉○○路XX號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向東駛至該處道路分向限制線處,因不及閃煞而不慎擦撞被告致人車O地,因此受有右側肋骨第5至8骨折併氣胸、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併左側大腦顳葉出血、右側顳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及四肢多處擦傷約10公分等傷害
- 被告亦因遭撞擊而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合併顱骨骨折、後枕撕裂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9月9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