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寶特瓶壹個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竟於民國110年5月29日23時許,在宜蘭縣○○市○○路XX號」應更正為「竟基於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9日23時許,在其與家人同住之宜蘭縣○○市○○路XX號住處」,第4行「前往加油站以保特瓶購買汽油1.99公升汽油」,應更正為「至宜蘭縣○○市○○路XX號之台亞宜蘭宜興站,以寶特瓶購買1.99公升汽油」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尚無加重其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經核本案並無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 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6年6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經核本案並無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情形,惟衡酌本案與上開被告前案之所犯之罪質固不相同,然被告經前案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預備放火罪,顯見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之情形,尚無加重其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係與家人發生口角,竟揚言放火並購買汽油返家,而為預備為放火之行為,所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實屬不該
- 惟念本件僅屬預備階段,尚未造成重大損害,且被告犯罪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
-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及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扣案之寶特瓶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預備放火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甲OO與高O美為母子關係 |
- 甲OO與高O美為母子關係,因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爭吵,竟於民國110年5月29日23時許,在宜蘭縣○○市○○路XX號,宣稱要將居住之處所大樓燒毀,隨後於同日23時20分許,前往加油站以保特瓶購買汽油1.99公升汽油,之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以保特瓶盛裝之汽油照片上傳給其妹林O安,並再聲稱「整棟大樓我都燒」等語
- 後即將裝有汽油之保特瓶帶回上述住處,經警據報後前往被告住處,查扣空保特瓶1個
- 二、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被告甲OO供稱:我當時因與媽媽高O美吵架,一時生氣就說要把大樓燒掉,就去買汽油,回到家後就冷靜下來了,汽油也倒掉了等語
- (二)
汽油是媽媽倒掉的等語
- 證人林O安(被告之妹)於警詢時之證述:當時甲OO買汽油回到家中,我有叫他冷靜,但他什麼也沒說,就直接坐在客廳,當時媽媽也回房房間了,就沒有再繼續爭吵,汽油是媽媽倒掉的等語
- (三)
我發現是汽油,就倒掉等語
- 證人高O美於警詢時之證述:當時我有與甲OO爭吵,甲OO帶回一罐粉紅色液體,甲OO本來放在客廳,我發現是汽油,就倒掉等語
- (四)
被告購買汽油後並貼文聲稱要整棟大樓都燒之情
- 台亞石油電子發票證明聯、被告與證人林O安之LINE對話訊息畫面:被告購買汽油後並貼文聲稱要整棟大樓都燒之情
- (五)
之後警查扣空保特瓶1個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密錄器影像擷取畫面:警方O場時被告躺於客廳,裝汽油之保特瓶置於茶几上,後由高O美將之取走前往廁所,之後警查扣空保特瓶1個
- 二、
係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之預備放火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之預備放火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之預備放火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73條第4項
- 刑法第173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73條第4項
- 刑法第173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