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110年4月27日10時許,在宜蘭縣○○鄉○○路XX號,利用屋主即告訴人李O蘭平時同意其自由出入之機會,在屋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2千元、鑰匙5把等財物得手後離去
- 再於同年5月6日9時許,在同一屋內,竊取告訴人所有現金5千元、人民幣1萬4,500元,得手後離去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29章之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兩人具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竊盜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據告訴人所述,被告為告訴人配偶弟弟的兒子等語,兩人具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偵卷第7頁背面、第16頁
- 本院簡字卷第15頁),是被告本案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110年8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19頁)
- 準此,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竊盜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據告訴人所述,被告為告訴人配偶弟弟的兒子等語,兩人具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偵卷第7頁背面、第16頁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法第32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