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乙OO共同基於意圖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凌晨零時十二分許,分著雨衣、斗笠且分持竹製提籃、塑膠布袋等物,至被害人林O堂位於宜蘭縣○○鄉○○村XX號旁之雞舍,趁被害人林O堂疏未注意之際,共同徒手竊得被害人林O堂所有之土雞十二隻及土雞蛋一批後離去
- 因認被告甲OO、乙OO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自應O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O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要旨參照)
-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者,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 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O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
並非其等二人等語置辯
-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涉犯前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林O堂與證人高O珠於警詢之證述、監視錄影檔案暨檔案截圖照片及警攝被告等二人住處發現之竹製提藍、塑膠布袋、斗笠、雨衣之照片等件,作為主要論據
- 然訊之被告甲OO、乙OO皆堅詞否認竊取被害人林O堂所有之土雞及土雞蛋,並均持:林O堂指稱遭竊及卷附監視錄影檔案所示時間,其等二人皆在所經營之山谷樂民宿睡覺,不知林O堂所有之土雞及土雞蛋失竊之事,且監視錄影檔案所攝錄之人,並非其等二人等語置辯
- 四、
經查:
- ㈠
乙OO而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認定
- 本院勘驗卷附監視錄影檔案,雖見確有穿著背部有反光條之深色外衣並戴O笠及左O背袋之人與身穿淺色外衣,頭戴帽沿附遮陽簾之帽並左手提物之人,在被害人林O堂飼養土雞之雞舍附近走動且疑似進入雞舍,期間頭戴O笠之人右肩揹負之袋內雖可見顯裝有物品,但無法辨識係何O(見檔案名稱:DKSO5753)
- 另又見頭戴O笠身穿深色外衣之人,左手持提籃,但亦無法辨識提籃內有無物品(檔案名稱:CLZB8118)
- 其餘經勘驗之視錄影畫面,亦因攝錄當時天色昏暗且下雨而甚為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監視錄影畫面之人之面孔等情,見卷附本院勘驗筆錄即明,據此佐諸證人即被害人林O堂於警詢證稱:因監視錄影畫面太模糊而無法辨識指認犯嫌等語,即徵卷附監視錄影檔案所示畫面,因攝錄當時天候不佳且解析度過低已致模糊不清而無法明確辨識監視錄影畫面攝錄之人之面貌、身分與所背負塑膠布袋內裝有何O、所持提籃內有無物品等情,本院自難逕斷監視錄影畫面攝錄之人即為被告甲OO、乙OO而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認定
- ㈡
本院洵難執之作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有力證據甚明
- 證人即被害人林O堂之妻高O珠雖於警詢證述:「(警方O供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你是否能認出該涉案之兩名女子為何O?)我看影像直覺是我們餐廳旁之山谷樂民宿的甲OO及她姐姐等二人」、「(你如何指認判定是甲OO及乙OO二人所為?)因為監視器內看到都是她們的背影及模糊臉像
- 甲OO之前是我公公的同居人,算是我們的家人,所以我們跟她們相處很久,看得出來應該是她們二人」等語明確,然互核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剛才錄影畫面出現的兩個人,你可以辨識出來是何O?)憑直覺的話是在庭被告的其中一位,應該是乙OO,另一位應該是被告二人另外一個姐姐,好像叫廖O珠,我們平常都稱呼她「阿珠」
- 我是用背影的直覺來判斷」、「(於警詢中你說看監視器檔案畫面可直覺是甲OO及她姐姐,當初所稱甲OO的姐姐是何O?)我直覺看到的背影是廖O珠,就是拿提籃的那個人」、「(為何O詢後來稱看到的人是甲OO及乙OO?)我是說是甲OO及她姐姐,因為我不知道甲OO的姐姐真實姓名」、「(提示警羅O字第1090027039號卷第33頁並告以要旨,當時警方O無提示乙OO照片供你辨認?)沒有」、「(提示警羅O字第1090027039號卷第31頁並告以要旨,當時警方O無提示甲OO照片供你辨認?)沒有」、「(你以背影直覺判斷畫面中的兩人各為何O?)戴O笠的人是廖O珠,後面穿連帽雨衣的人是乙OO」、「(為何O詢中稱該二人是甲OO及她姐姐,而今日又稱是廖O珠及乙OO?)之前我在警局看檔案時認為是甲OO及她姐姐(廖O珠),今天再看一次檔案覺得是廖O珠及乙OO
- 我比較能確認的是廖O珠,另外一位是乙OO或甲OO其中一個」等語,即見證人高O珠係以監視錄影畫面之人之背影,依直覺判斷該人之身分,精準度除非無疑外,更於警詢時,就監視錄影畫面攝錄之人,先指認為甲OO及其姐、再稱係甲OO與乙OO,後於本院審理時則指認監視錄影畫面攝錄之人為乙OO、廖O珠,嗣又無法明確辨識而謂其僅能確認廖O珠而無法辨別另一人為乙OO或甲OO等語如前,顯見證人高O珠關於辨識指認卷附監視錄影檔案攝錄之人之身分之歷次證詞,實已前後矛盾難謂契合且流於臆測無所精準而難採憑,本院洵難執之作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有力證據甚明
- ㈢
本院更難據以作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認定
- 關於被害人林O堂遭竊之土雞、土雞蛋之數量,依證人即被害人林O堂於警詢證稱:「(失竊財物為何O該失竊財物數量為何O價值多少?)土雞約莫十二隻及土雞蛋不清楚
- 犯嫌以麻袋兩袋裝土雞,一袋約莫裝六隻,一隻土雞價值約新臺幣八百元,共損失新臺幣九千六百元,由於土雞蛋短少數量不清楚,所以沒有計算」等語,佐以證人高O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是否知悉雞舍內的雞及土雞蛋是何時遭竊?)就是那天晚上看到的監視器時間,我們當天看到的,但是沒有去清查,因為雞舍裡面的雞大概有七、八百隻,雞蛋就更難計算」、「(剛剛說雞隻及雞蛋無法計算,為何OO堂於警詢中是失竊土雞十二隻?)是以警方O被告住處發現的塑膠布袋大小來估算那個袋子大概可以裝幾隻雞
- 實際上失竊雞隻及雞蛋是沒有清點」等語,即徵被害人林O堂及高O珠均未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凌晨懷疑遭竊後,立即清點所飼養之土雞與雞舍內之土雞蛋數量,是被害人林O堂所有之土雞及土雞蛋究否遭竊?失竊數量各為何O依卷內事證皆乏證據證明
- 況被害人林O堂及高O珠縱其因雞舍內之土雞數量高達七、八百隻及數量不明之之土雞蛋而難以計算,但徒以警方O被告甲OO、乙OO住處發現之塑膠布袋之容O,估算可能遭竊土雞之數量,亦屬單O之自我推測臆斷之認定,本院更難據以作為不利被告等二人之認定
- ㈣
乙OO均無罪之諭知
- 總上各情,本件公訴人除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OO、乙OO即卷附監視錄影檔案攝錄之人,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害人林O堂飼養土雞之雞舍確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凌晨遭竊及失竊土雞、土雞蛋之明確數量,是公訴人就被告等二人涉犯竊盜罪嫌之舉證胥屬不足而難使被告甲OO、乙OO所涉之竊盜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因無法形成被告等二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竊盜犯行之有罪心證,爰依法為被告甲OO、乙OO均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
-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