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日16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台興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XX號誌之交岔路O,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直行經過路O,告訴人見狀閃避不及而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右膝挫傷及右踝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
-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