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不確定傷害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16時46分許,在花蓮縣○○鄉○○路XX號,因雙方談論停車糾葛後一言不合,被告預見若與他人拉扯,將可導致他人受傷結果,仍基於不確定傷害犯意,與告訴人江O宸拉扯,告訴人因受力推擠撞到後方之冰箱,致告訴人受有頭臉鈍挫傷伴隨腫痛、頸部鈍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