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9時18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花O縣花O市國O七街XX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劉O詠,沿花O縣花O市國O七街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O詠受有右膝關節挫傷併擦傷及蜂窩性組織炎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訴由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劉O詠指訴被告甲OO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訴由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O詠指訴被告甲OO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