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告訴人鄭O廷之堂哥,其等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 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8日9時許,在嘉義縣○○鄉○○村XX號,因遺產分配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椅子砸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手第五手指脫臼併1公分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朴簡卷第27-29、35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