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善存益生菌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善存益生菌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有下列犯行:
- ㈠
嗣經陳O榮發現物品遭竊,報警查O上情
- 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下午2時51分許,至嘉義市○區○○路XX號即全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南京分公司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將陳O榮所管領且放置在貨架上的善存益生菌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598元)外包裝打開,徒手竊取其內容物並放置於口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去
- 嗣經陳O榮發現物品遭竊,報警查O上情
- ㈡
嗣經黃O培發現物品遭竊,報警查O上情
- 於110年7月16日上午8時12分許,至嘉義市○區○○路XX號即全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東門分公司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將黃O培所管領且放置在貨架上的善存益生菌2盒(價值1,598元)外包裝打開,徒手竊取其內容物並放置於口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去
- 嗣經黃O培發現物品遭竊,報警查O上情
- 二、
案經陳O榮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及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陳O榮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及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O榮、證人即被害人黃O培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害報告單、客人購買明細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 三、
沒收部分:
- 未扣案之善存益生菌4盒,為被告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沒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