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7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嘉義市○區○○路XX號誌燈之轉換時,主觀上可預見當號誌燈甫由紅燈轉為綠燈時,行駛在玉山路XX號甫轉為綠燈,即催促油門前行,適被告即告訴人乙OO於此時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玉山路XX號誌燈狀態,以免因燈號轉換而可能與友忠路XX號誌燈號之狀態,致無法即時O取防免碰撞事故發生之必要措施,因而與被告即告訴人甲OO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人車O地,被告即告訴人甲OO上下肢均因此受有挫傷,被告即告訴人乙OO則受有右臂挫傷、右橈骨與尺骨骨折(誤載為恥骨骨折)、右小指開放性骨折、右腕三角纖維軟骨破裂、右膝挫傷併開放性傷口、右髖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2人調解成立,有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嘉交簡卷第19頁),2人均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本院嘉交簡卷第21至23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