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㈡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係一成年成熟之人,竟不思理性處事,率爾持刀恫嚇告訴人,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事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卷內和解書1紙可稽(見警卷第31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致生被害人心理害怕,暨斟酌其年近6旬、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被告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 |
- 末查被告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尚具悔意,亦據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參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則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