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告訴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係成年人受其姪女之委託,於民國109年9月19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市議員黃O太服務處與告訴人黃○銘(92年7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告訴人)協商車禍賠償問題,雙方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告訴人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該服務處旁之停車場,以左手掐住告訴人脖子後,再以右手毆打告訴人臉部及腹部,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創傷、腹壁挫傷、頸部挫傷、左側眼眶挫傷併結膜下出血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