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在高雄市○○區○○○路XX號現居所飼養黑色犬隻1隻,本應注意應將犬隻妥善管理,以避免攻擊來往及出入之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以狗繩綁住該犬隻,放任該犬隻任意遊蕩,適於民國110年2月16日15時14分許,告訴人柯O茹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陳O心及楊○茵(103年12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其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行經高雄市○○區○○○路XX號燈桿前時,該犬隻即衝出大門,致告訴人柯O茹閃避不及而碰撞犬隻後人車O地,造成告訴人柯O茹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雙上肢撕裂傷、擦傷,左肩挫傷,左O及雙手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陳O心則受有疑腹部鈍傷、左手腕、左手肘、左O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柯O茹、陳O心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柯O茹、陳O心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現居所飼養黑色犬隻1隻,本應注意應將犬隻妥善管理,以避免攻擊來往及出入之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以狗繩綁住該犬隻,放任該犬隻任意遊蕩,適於民國110年2月16日15時14分許,告訴人柯O茹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陳O心及楊○茵(103年12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其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燈桿前時,該犬隻即衝出大門,致告訴人柯O茹閃避不及而碰撞犬隻後人車O地,造成告訴人柯O茹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雙上肢撕裂傷、擦傷,左肩挫傷,左O及雙手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陳O心則受有疑腹部鈍傷、左手腕、左手肘、左O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