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男於民國110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其在FACXXX社群網站所申設之暱稱「WeiXXX」帳戶,並在「職業聯結車職業大貨車大客車拉拉隊運輸業照片影片資訊分享團」之社團中,張貼「直行車也需要打方向燈,不打被檢舉一樣受罰....」之貼文,之後則另有其他網友,及告訴人楊O勝(下稱告訴人)在該貼文下方留言,並與被告發生爭執
- 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針對告訴人之留言張貼「幹你娘,雞歪,你是要肖多久」等侮辱性之言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與告訴人在本院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