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 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O地,以該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該附表所示之對象
- 甲OO另於民國110年2月22日17時35分許前不詳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居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妞妞」與「少監仔」之成年人,以每次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代價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公克若干次後,而非法持有之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 被告乙OO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與上開案件有數人共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
- 查被告甲OO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8號進行審理,並於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103年8月3日審判筆錄、同年月17日宣判筆錄等附卷可查
- 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甲OO、乙OO上開犯行,與上開案件有數人共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而於110年9月10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9日橋檢信結110偵2748、3970、4386、8270字第110903096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 被告乙OO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