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
-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9月26日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5月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608號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21時許,在上址為警執行防制危駕暨臨檢勤務時,當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8公克)、吸食器1組,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 再按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 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
- 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 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
- 三、
既尚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
- 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經查,本件係於110年7月30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30日橋檢信宇(誠)110毒偵1297字第1109024271號函及該函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可稽(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04號卷第5頁)
- 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同年7月24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被告死亡時,既尚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向本院提起公訴,起訴程序顯有違誤,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