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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鐘O發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承租址設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農地為不特定人得出入之處所,供作聚集賭客賭博場所之用,並提供其所有之骰盅1個、骰子(共36顆)、計O器及押注圖作為賭具,以此方式經營賭場,並與不特定人公然賭博
- 至賭博方式為鐘O發擔任莊家,並放置3顆骰子於骰盅內,每次搖動骰盅後由賭客押注點數,若開出賭客押注之點數,莊家則以1比1之賠率賠付賭資與賭客,若開出豹子(3顆相同點數)則賠付3倍賭資與賭客
- 詎蘇許美珍、孫O華、羅O金妹、被告甲OO、王O道、郭O華、郭O月、黃O英、林O流、蕭O麗華、劉O嵋、戴O慶、詹O寶美、曾O栢知悉在上開處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三六仔」賭博,竟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10年2月7日不詳時間,前往上開處所公然賭博
- 嗣經警於同日16時30分許前往上開處所查察,當場扣得鐘O發所有之骰盅1組、骰子共36顆、計O器1個、天九牌25張、押注圖1張及贓款新臺幣6600元,始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等語(除被告甲OO外,其餘被告已另為刑事簡O判決)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業於民國110年9月4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等語(除被告甲OO外,其餘被告已另為刑事簡O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