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7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高雄市左營區立中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劃分幹、支O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暮光、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立大路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即貿然左O,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翟O珠受有右臉鈍挫傷、右肩部鈍挫傷、右胸鈍挫傷、肢體多處挫擦傷、右側肺部結節、第四五掌骨骨折、右橈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翟O珠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9月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