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誹謗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在不詳地點」應O充為「於臺中市之不詳地點」
- ②同欄第3行所載「基於誹謗犯意」更正為「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 ③同欄第8行所載「以此方式散佈之,因而貶損邱O錞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應O充為「以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邱O錞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項」
- ④同欄第9及10行所載「王O翰」均更正為「王O瀚」
- ⑤同欄第9行所載「於109年9月2日」應O充為「於109年9月2日14時40分許」
- 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O充證據「告訴人邱O錞與友人『aliXXX.1....』之對話紀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爰審酌被告自述僅因想惡搞告訴人,竟無視於告訴人之名譽權益,恣意以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方式,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照片及文字內容予不特定之告訴人臉書好友,告訴人之名譽,至有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 兼衡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告訴人名譽之程度,及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誹謗之犯意 |邱O錞乃於高雄市左營區住處收到前述誹謗圖片,始悉上情
- 甲○○與邱O錞為國中同學,且為臉書、ig等社群軟體之好友
- 甲○○於109年9月2日14時40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下載邱O錞上傳於ig之個人照片,並在邱O錞之照片標註「開學優惠1S2H只要160元可無套內射、肛交口爆,想怎麼玩都可以
- 若感覺不錯會多送服務,不多收費
- 可視訊驗貨IG:wewe.0626」等文字後,隨機將上述文字及照片傳送予邱O錞之臉書好友至少4人,以此方式散佈之,因而貶損邱O錞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後甲○○另創設ig帳號「王O翰」,於109年9月2日對邱O錞佯稱友人「王O翰」收到前述照片及文字,欲詢問邱O錞前述照片真實性,邱O錞乃於高雄市左營區住處收到前述誹謗圖片,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邱O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O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臉書對話紀錄2份、告訴人與友人「Yun」、「XiaO」之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足使告訴人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 |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 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
-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
-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 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 被告於告訴人之照片所載文字內容,觀其文義,乃係傳述告訴人以上述價格從事性交易,對於告訴人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顯已造成負面貶抑之效果,足使告訴人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
- 三、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