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6日14時14分許,在高雄市○○區○鎮路XX號住處前,見告訴人鍾O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阻礙其出入,經聯繫告訴人到場後,2人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手持鐵鎚朝告訴人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右前車門玻璃猛力揮擊,致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6日14時14分許,在高雄市○○區○鎮路0號住處前,見告訴人鍾O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阻礙其出入,經聯繫告訴人到場後,2人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手持鐵鎚朝告訴人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右前車門玻璃猛力揮擊,致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35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