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4日17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XX號前,欲變換車道至內側快車道左轉往軍校路XX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內側車道至該處直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蔡O全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肘及右膝挫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蔡O全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