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9日7時4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陳淑娟,沿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O六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經六路XX號誌之交岔路口,車O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見狀緊急煞車而失控自摔倒地,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肩挫傷併血腫、頸部、右手肘、右膝挫傷、四肢多處二度摩擦熱傷,約2%體表面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9日7時4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陳淑娟,沿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O六街北往南行駛至該路段與經六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O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停」標字,係用以指示車O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停車再開而貿然進入路口,適告訴人柳O鈞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經六路西往東行駛至此路口處,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O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見狀緊急煞車而失控自摔倒地,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肩挫傷併血腫、頸部、右手肘、右膝挫傷、四肢多處二度摩擦熱傷,約2%體表面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