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29日17時3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岡山區大勇街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義二路北往南直行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曾O翔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大腿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曾O翔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9月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