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8日凌晨,以翻牆方式侵入彰化縣○○鄉○○村XX號吳O華之住宅,進入車庫尋找財物,發現抽屜內有車鑰匙,遂以車鑰匙開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放在副駕駛座前置物箱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得手後,花用殆盡
- 復於同年4月9日晚間11時28分許,以相同手法侵入上址,竊取車庫冰箱內之鋁箔包裝舒跑1瓶飲用,並持手電筒繼續搜尋財物,惟未得手其他財物,即為吳O華透過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手電筒1支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 本案起訴後,被告甲OO已於110年8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