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1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XX號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慶欣欣鋼鐵公司,逕予更正)廠房內,因載運鋼筋排隊順序與其同事即告訴人張O豪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鈍傷、左O上皮角膜受損、左手前臂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參本院卷第87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