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基於竊盜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7日上午6時2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XX號「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7樓738病房內,徒手竊取看護詹淑婷所有而放置在該病房內1號病床旁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三星,型號S8+,價值新臺幣約1萬元,未扣案)得手,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法條